

时间:2014-04-23 04:02:01 点击:17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第六条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