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6-09-06 12:00:00 点击:97
“从2003年3月到今年3月,关于体育用品的投诉相当少,几乎构不成统计数字。”这是《中国消费者报》信息中心主任孙玉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给出的确切回答。 投诉率不高,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体育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在这一年已经实现了高枕无忧的完备质量保证呢?事实并非如此。孙玉琢分析这一年体育用品投诉率较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人们购买假冒名牌体育用品时,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已经从价位上就知道所购买的不是正品,因而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往往也不会去追究;而购买非名牌产品的顾客,消费层次往往又会决定他们的维权意识,对劣质产品习惯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 另一个方面,消费较高价位体育用品的顾客,在体育用品出现问题时的无法可依决定了他们不知道在进行投诉时自己的支撑点所在,而放弃投诉。孙玉琢说:“现在常常有消费者在家用跑步机、健腹机等器材使用一、两年后出现问题时,在厂家、代理商和销售商之间寻找责任人而焦头烂额。而对于这些体育用品的保修年限,保修部件也都没有统一的规定。” 记者为此联系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消指部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三包”的范畴内之所以没有列入体育用品,是因为整个中国体育用品行业尚未以行业的形式提出将体育用品列入“三包”规定的申请。 那么现在诸多体育用品生产厂家对顾客所承诺的“三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消费者遇到使用中的问题到底该依什么法,又究竟该找谁呢? 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和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有关人士共同给出了回答。由于体育用品不属于日常消费品的范畴,因而在国家法定“三包”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暂不完全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保证自己的权益,同时在2003年中国体育用品行业出台了自己的标准《体育器材质量认证标准》,消费者也可逐步使用这一标准。 与此同时诸多体育用品生产和经销厂家以“要约”形式对顾客所承诺的“三包”,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自定退换规定及其它规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一种承诺制。目前消费者所购买的体育用品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除根据“要约”找责任人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代理商、经销商和厂家中的任何一家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消费体育用品,请一定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