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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赣州做标书
行 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发布时间:2023-01-15
“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先公示还是先审批?
先公示后审批。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
“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制度,既体现了相关立法本意,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又确保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投标一览表:投标重点内容汇总表(包含项目名称、总报价、投标保证金、交货期或工期、质保期及售后情况概述及其他优惠情况说明),主要用于开标时唱标用,方便评标方对投标重点内容快速了解。
跟踪标书购买情况:
对于开标前3天投标人不足3家的,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实际投标人可以满足3家以上的,可适当申请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及推迟开标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及时应标。
两家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名并列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判定原则:当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恰好相同的并列。这种情况适用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其他项目类型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个法规,但可以参照这条法规背后的判断原则,考虑周密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将排序方法更加细化,约定的越清楚,给评标会带来的评审难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越低。
竞争性磋商项目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轮次数是采购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磋商过程中能够变动的只有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因此提问中所述的在终报价之后,采购人因为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要求他们再次报价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丰富的工作经验:
公司深耕行业数十载,有众多的投标成功经验,积累了大量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