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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武汉职业卫生检测单位
行 业:咨询
发布时间:2022-12-0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预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预测危害因素种类及浓(强)度----通过类比法等手段预测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强度;
3、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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