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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十堰有机产品认证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2-12-08
ECOCERT SA可提供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有机化妆品、有机纺织品、有机水产品和生态清洁剂等方面的认证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有关部门,依据《中华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第三条在中华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十二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查或者核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或者核查的技术能力,并经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第十三条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