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
首先,需要准备好复审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材料。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等。
其次,正常情况下,专利复审需要向专利复审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递交材料,申请专利复审。许多情况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递交材料,可以当场拿到受理通知书。
再次,在专利复审会受理了无效复审的申请之后,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个月之内可以向专利复审会提交补偿证据或者补偿意见。超过一个月的,专利复审会可以不予接受。
后,一般会有一个口审程序,这个程序是专利复审程序中重要的的部分。口审程序跟法院的开庭程序类似,规则略有不同。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都要到场,向合议组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好应该带着专利产品或者模拟器具,以供合议组对事实和技术问题进行查明。
复审会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查决定书,对复审会出具的审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专利复审还是专利无效都是经过复审会的。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这一方面有特的资源。
专利复审会下设13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立案及流程管理处、申诉处(机械)、第二申诉处(电学)、第三申诉处(通信)、第四申诉处(医药生物)、第五申诉处(化学)、第六申诉处(光电)、第七申诉处(材料)、第八申诉处(外观设计)、诉讼处和研究处。
办公室
主要负责专利复审会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复审会规划与计划的制定、预算与决算编报、计划管理和执行,负责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的行政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专利复审会的公务员招录,考核晋升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培训等相关的人力资源工作。
行政诉讼
主要负责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准备、出庭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委级质检工作,同时负责承办诉讼案件研讨会以及行政诉讼与业务研讨会,此外还承担部分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
流程管理
主要负责复审、无效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复审、无效案卷全流程管理,接待当事人来访及答复电话咨询,制定年度计划、月报表制作、数据统计分析,同时还参与课题研究。
研究处
负责专利复审会有关审查业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协调专利审查工作,管理专利审查质量,承办专利审查业务研讨会、业务论坛,组织审查指南修订、案例诠释丛书编纂,参与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大幅增加,专利复审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为此,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研究,为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提供对策和建议,是研究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任。
机械
主要负责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理,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食品烟草、轻工纺织、机械加工、动力机械、包装及交通运输等。
电学
主要负责电学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和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该处审查的案件多为高新技术领域,包括技术创新极为活跃的计算机、半导体、电力和元器件等科学领域,对于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所审查的案件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通信
主要负责对通信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并负责信息记录介质、天线、波导、电连接器等部分电子元器件领域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审查,
医药生物
负责食品、药品(含和西药)以及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所审理的案件多为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代表科技创新前沿的基因和蛋白质工程等生命科学领域,以及药物、食品等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其中不乏象这样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的案件。由于近几年制药工业以及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相关复审和无效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化学申诉
主要负责有机化学、天然药物、合成药物、农业化学、高分子化学、高分子应用、纺织化学技术领域专利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化学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中活跃的技术领域之一,审查的案件逐年连续增长,化学申诉处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光电
主要负责光学、、自动控制、计量分析等技术领域的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审理的案件覆盖多个学科并涉及诸多前沿科技以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技术,如光纤、生物芯片、器械、金融控制系统等等。由于光电技术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案件数量逐年呈递增趋势。
材料
主要负责材料工程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审查领域主要包括热能工程、建筑工程、环境工程、石油冶金、无机材料、材料加工以及化学工程等。
外观设计
主要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审查,承担当事人对本处所作出的复审和无效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并负责专利复审会的外观设计审查研究和培训工作。
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中级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专利复审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会由专利行政部门的技术和法律组成,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专利复审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程序首先是一种救济程序,即当专利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和可能,但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中被驳回而丧失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会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的程序,专利复审应当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但在目前的复审实践中,复审程序趋向于实质审查的延续,对于专利申请人的救济意味渐渐变淡,而等同于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一次的审查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复审高于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被淡化的表现或趋势。
总结一段话就是想获得专利权提取的一个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