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刑事律师在线咨询_刑事辩护律师费用说明
价格:9000.00起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拿到一个案件,捕前的辩护策略是什么,审判前辩护的策略又是什么?什么时机递交各种法律文书,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程序辩护还是证据辩,还要考虑量刑辩护,当事人的期望值是什么?想终达到什么样的辩护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选择一个什么样的路径,在这个路径下,具体运用什么样的辩护技巧等等统筹安排、宏观把握,掌控这个案件的走向和节奏,只有紧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追求,才能达到刑事辩护效果。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介绍的第三种模式,也是他个人职业生涯中一直遵循和坚持的职业和原则。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费用:在遇到欠款纠纷的时候,顺利的情况下,即使是收集到三组证据:借过钱的证据、主张的证据、对方财产的信息,并且判决下来了,但是还是会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南京欠款律师来解答。
《民法通则》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无力偿还。如果是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拿多少。
南京刑事律师价格:辩护律师的专业解读,是获得嫌疑人信任的关键。一次会见,辩护律师不仅要建立起嫌疑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且要通过法律咨询的方式,交代清楚嫌疑人该如何面对以后的询问,告诉他涉嫌罪名构成要件,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关联,律师解读的是法理,可以举类似案例,但不能教唆。还应该要求嫌疑人看清楚此后每一份文书并转述给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却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与侦查机关的问话,来反推案件的节点,甚至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查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律师不能直接查阅案卷材料,都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口供来反推。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刑事大律师:缓刑的考验及其积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具体的刑事案件需要咨询的,也可以向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咨询。
南京会见律师费用:律师去会见要做的事情其实很多。这些都是一次性支付南京律师去会见费用后,律师会帮您做的。
一是关于案件的事情,律师必须询问当事人到案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询问案情及当事人本人对案件的。二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告知相应权利、告知可能有用的法律知识、告知诉讼流程等。,律师还要询问生活状况和生活需求,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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