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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上海操作租赁贸易报关
行 业:物流
发布时间:2022-11-20
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清税款;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期届满后需留购、续租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办理,否则自第30日起海关加征滞纳金。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海关法》和《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
(三)在试验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外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区域关于货物的相关规定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境内承租企业出租融资租赁货物的,境内承租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海关申报:
(一)相关部门批准购买融资租赁货物的批文;
(二)经海关审核,以减免税方式租赁出区进口的,提交相关减免税文件;
(三)许可;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第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进口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
七、境内承租企业应当自融资租赁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第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留购、续租等相关手续。
租赁出口贸易对承租人的作用表现在:
I.可以充分地利用外资。用租赁方式引进设备,租赁出口贸易实际卜是获得设备供应方的融资。
2.租赁可享受减免税待遇,且租金计人成本,租赁出口贸易因此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成本较低。
3.对季节性、临时性需求的设备,使用租赁方式,租赁出口贸易既能及时满足需求,又可避免闲置浪费。
4,对一些需求前景不太有把握的设备,可以租用一个阶段,租赁出口贸易以降低自购所带来的风险。
租赁方式进口的半导体加工设备是否需要交纳关税和?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需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应当予以计入;(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di-yi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根据其他相关规定,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需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
(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应当予以计入;
(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di-yi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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