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专业律师_南京律师事务所_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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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电话:庭审中对于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时,由于辩护人自身法律功底不深厚、对案件不用心、准备不足等原因,对案中证据全程无异议,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拿出事前打印好的辩护词,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好、偶犯、初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法庭上予以宣读,念到一句“法庭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种辩护其实是没有任何效果的,这种辩护属于无效辩护。
南京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热衷于做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出于办案风险考虑,一般不做无罪辩护;大部分律师即做罪轻辩护,也作无罪辩护。
那么,律师到底应该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呢?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认为:先,需要根据证据和案件事实来定,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其次,在充分权衡的基础上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意愿。
如果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据的收集也没有什么问题,至少从表面上看不出多大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又认罪的话,那么适合做罪轻辩护,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轻刑等的结果。如果这种案件还做无罪辩护,不仅不太可能达到无罪的效果,而且可能会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甚至可能部分办案人员基于此而对当事人判得更重。这是一种三输的局面。
南京刑事大律师:缓刑的考验及其积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具体的刑事案件需要咨询的,也可以向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咨询。
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应当结合纠纷所确定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深耕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的综合知识,尤其擅长一二级地产项目开发、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内外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的专项法律服务及整体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并对BIM、装配式施工、EPC总承包施工模式也有着深入研究。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咨询:关于欠款纠纷律师费用,这块也又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改变审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审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决定。
当然律师费也不完全是由自己承担,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考虑的,那是在借条或者合同上面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种情况只要律师费在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所以,在前,理应考虑该项风险。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不采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补回来后,再次探讨,官说要报给上级讨论,之后并没有告知讨论的结果,第二次退补。第二次退补回来,再来联系我,我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并针对补充的侦查内容做了补充的律师意见。
终,韩某成了“准”被告,我的当事人排在第二位,官的认定之下,我的当事人刑期建议从四年左右降低了7个月,比韩某低了1个月,当事人在面对该量刑建议时,也表示接受。
确实不是什么惊天大逆转的胜利结果,但是需要明白,现在侦查的手段、的办案人员素质,也并非浪得虚名。大量的案件,磨的是一点一滴的减轻,慢慢累加出较为良好的结果。大翻盘的案件,需要机遇,比如恰好出现为关键、重要的侦查纰漏,证据链被打断,除此之外,也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坚持的勇气和智慧。
这是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在选择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作为的业务补充,一来源于自己对刑事案件的兴趣,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实践,二来也是基于某种缘分,让他在执业初能够有机会参与办理大大小小诸多不同类型的刑事业务,从而慢慢奠定了自己律师职业的基本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