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纠纷律师电话_刑事律师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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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大律师—徐义明:让当事人有充分的获得感;这也是一份非常体面、有尊严、有价值的工作,因为你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一个个家庭、一段段人生,不为报酬、不畏辛劳,只为给绝望之人以希望,用微光点亮真理和正义。这也是刑辩律师区别与其他法律角色的特色所在。
南京刑事律师咨询:刑事拘留阶段辩护 ----“捕前辩护”
会见嫌疑人:对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此阶段只能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不能看到本案证据材料,因此,要想获得辩护效果,难度很大,需要大量的实务经验和技术支撑。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进程中,逮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转折点: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会立即释放,并且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使追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相反,如果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嫌疑人到法院被判刑的概率为90%以上。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哪个刑事律师好?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本身是“反向侦查”过程,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让嫌疑人信任自己,一步步反向推导出,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缺乏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存在纰漏。通过会见迅速掌握案件关键节点,大体上可以判断案件走向。如果说办案机关的询问,嫌疑人存在抵触情绪,那么辩护律师的询问,嫌疑人很容易配合,毕竟辩护律师是“提供法律帮助”。
南京会见律师电话: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南京会见刑事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提前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会见,确认是否上诉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专注刑事商事交叉法律问题研究多年,擅长处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等复杂法律问题,取得多宗无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等业务成果。
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遇到困难或不会的记得一定要及时寻求南京房产纠纷律师的帮助,毕竟房子的事不是小事,可以搜索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徐义明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坚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原则,秉承“实现客户合法利益化”的执业理念,赢得众多客户的一致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