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专利无效答辩有什么好处?
(1)专利无效答辩是专利遭遇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佳选择。
(2)专利无效答辩是专利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同时也是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反驳对方观点的途径。
(3)专利复审会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的成功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根据《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专利复审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会由专利行政部门的技术和法律组成,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款或者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专利复审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会宣告该利权无效。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