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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码头水工结构检测
行 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发布时间:2022-09-20
要房子是否是危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危险房屋
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 、危房以幢为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6、 危险范围的判定
整幢危房
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局部危房
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6.2.7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1、危房需由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砌体结构的现场房屋安全一般涉及:
1、对砌体结构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一般采用回弹法检测,有条件时可以采用钻芯法检测;
2、对砂浆强度检测,一般采用贯入法检测;
3、房屋构筑物倾斜、沉降;
4、对房屋进行承重测试计算。
钢结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钢结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提出的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检测,混凝土强度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是结构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是混凝土重要的性能之一。由于施工控制不严,或施工过程中某些意外情况均可能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或者在预留试块的取样、制作、养护、抗压试验等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程或规范条文的情况,怀疑该批试块不能代表结构混凝土实际强度时,都可采用无损检测技术来检测和推定混凝土强度,作为结构混凝土合格与否的评定及验收依据。
房屋变形安全检测分为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和房屋整体倾斜两种。
一、房屋相对不均匀沉降的现场检测
1、房屋不均匀沉降的测点布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2、房屋不均匀沉降的数据处理及依据
数据处理
1)当房屋上已设有沉降观测点并保存完好,且有原始沉降观测资料时,可利用已有的沉降观测点和原始沉降观测资料进行沉降分析,求得房屋的沉降和个测点的相对沉降,从而求得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值。
2)当房屋上未设沉降观测点,或沉降点已损坏或已有沉降点完好但原始沉降观测资料遗失时,可选取房屋施工处于同一水平面的标志面等作为基准面,在该基准面上布置观测点测量房屋的相对沉降差。
主要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2)《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3)《危险房屋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3项目总工总结的常见问题
a. 房屋设有沉降缝时,应根据沉降缝来划分结构单元,并按结构单元来分析不均匀沉降。
b. 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测点:外墙勒脚线、女儿墙、檐口、钢柱柱脚等。
c. 沉降相对倾斜值的规范限值需要考虑房屋高度,超过24m就不再为4‰。建筑,24≤Hg<100对应于2.0~4.0‰。
d. 对于房屋底层有带围墙的情况,围墙上布点测量的沉降不能反映主楼的相对不均匀沉降。此时,现场布点需要调整或者围墙的沉降应单说明,不能放入主楼的数据里一起考量。
e. 当局部沉降与房屋整体沉降不一致时,首先应当分析描述房屋整体不均匀沉降的趋势。
二、房屋整体倾斜的现场检测
1、房屋倾斜的测点布置
1)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2)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
3)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2、房屋倾斜的数据处理及依据
数据处理
房屋倾斜测量,宜通过房屋顶部相对于底部或各楼层间上部相对于下部的水平位移,分别计算整体或各层间的倾斜率和倾斜方向。
主要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2)《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3)《危险房屋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3、项目总工总结的常见问题
a. 房屋的倾斜本质上是反映沉降趋势的,因此倾斜规律一般与沉降趋势一致。如果沉降或倾斜数据很小,可能是测量误差导致的时候则不能反映规律的一致性。
b. 当房屋沉降较小,而现场仪器测量的倾斜却很大甚至超过危房标准,则现场可以采用吊垂线法试测。如果采用吊锤法测量数据仍然超限,则建议倾斜内容。
c. 对于钢柱厂房外贴墙的倾斜以墙面为测点是不合适的,此时应单测量抽查的钢柱棱角。.
d. 对于围墙的倾斜测量与沉降一样不能反映主楼的倾斜,故应单说明围墙或重新布点。
e. 检测报告中需明确测点:外墙转角、外墙面、混凝土柱面、钢柱棱角等。
f. 房屋整体倾斜限值注意事项参考第2.3.1条(3)项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