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_高校法律顾问
价格:9000.00起
南京刑事纠纷律师:什么样的案件应该要做无罪辩护呢?以下为您解答
1、错案冤案,随着社会发展,目前错案冤案已经很少了,但是不排除还有此类情况的,当事人如果可以有证据自己是无罪的,可以无罪释放。
2、证据无罪,目前我国的无罪案例,主要集中在证据无罪。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官、,案发时间都不在案发现场,他们对案情只能通过证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律师与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基本要素,因此这些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完整,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
南京会见律师,在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家属都会赶紧找个会见刑事律师去见面,方便了解情况。南京会见刑事律师想见刑拘的当事人,一般需要提前向预约,并持三证在预约的时间去会见当事人。案件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许可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一般情况和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侦查阶段会见
1.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危害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电话或网络预约
4.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费用:在遇到欠款纠纷的时候,顺利的情况下,即使是收集到三组证据:借过钱的证据、主张的证据、对方财产的信息,并且判决下来了,但是还是会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南京欠款律师来解答。
《民法通则》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无力偿还。如果是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拿多少。
南京刑事律师价格:辩护律师的专业解读,是获得嫌疑人信任的关键。一次会见,辩护律师不仅要建立起嫌疑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且要通过法律咨询的方式,交代清楚嫌疑人该如何面对以后的询问,告诉他涉嫌罪名构成要件,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关联,律师解读的是法理,可以举类似案例,但不能教唆。还应该要求嫌疑人看清楚此后每一份文书并转述给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却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与侦查机关的问话,来反推案件的节点,甚至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查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律师不能直接查阅案卷材料,都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口供来反推。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在建设工程行业,工程纠纷案件不时发生,建设工程索赔原因多种多样,损失是双方的利益,在现实中,很难得到工程,遇到这些问题或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防止工程纠纷应该从哪些方面开始,如何防止工程纠纷?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根据十多年处理工程纠纷的经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方面,以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遇到困难或不会的记得一定要及时寻求南京房产纠纷律师的帮助,毕竟房子的事不是小事,可以搜索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徐义明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坚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原则,秉承“实现客户合法利益化”的执业理念,赢得众多客户的一致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