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对出口美国市场的玩具产品有普遍要求。
1.1 材料品质
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1.2 易燃性
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上述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 1500.3(C)⑹(Ⅵ)的规定。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1.3 毒性
1.3.1 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不属FHSA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上述有关规定对有毒、腐蚀性的、性的、敏化的、产生压力的、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更严格。
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装--- 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仪器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 21 CFR 110。
1.3.3 非直接仪器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 ,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 CFR 110。
1.3.3.1 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 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须根据 2.8 的要求贴上标签。
1.3.3.2 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 ,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 402 ⑵(C)和FDA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1.3.4 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 FDCA 中代码为21CER的有关要求。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CFR700-740。以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 CFR中73,74,81和82。
1.3.4.1 另外,所有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条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b)(ii)。
1.3.4.2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对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
1.3.5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 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 CFR 1303。
1.3.5.1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 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量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1.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它动物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不良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quot;的第16章。另外,无论是天然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料都应满足"宾夕法尼关于填充玩具的容量规定"的标题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
1.3.8 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圈DEHPI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了避免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 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1.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USP纯水的标准来制备。
注1—小心:制备纯水有不同的方法,每种方法都可能对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么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为微生物污染制备系统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
1.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产生微生物降解。
1.3.6.3 对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以及他们的组成成份的清洁度必须符合对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
1.4 电/热能
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时 ,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 CFR 1500.47 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 仪器与墙壁、天花板 或其它大型障 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帽(TOY CAP) 在按 16 CFR 1500.47 测试时,其声级水准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帽(TOY CAP)在 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准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 CFR 1500.86 (a)⑹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
1.14 轮、轮胎和轮轴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1.6所述),以 及玩具上在滥用时可能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起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上述危险见1.6;对于折装玩具,必须在顾客使用简单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工具组组装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
1.15 折叠装置和铰链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来随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和夹伤的危险。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动而产生剪轧动作;两个铰链部件在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以致在铰链某个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让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械和类似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玩具箱的要求见1.26。
1.15.1 折叠装置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叠装置、支架或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轩或锁定装置以防止对象意外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对象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伤或划伤。
1.15.2 铰链线间隙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 1b(0.2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上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5M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13mm)的圆杆。
1.16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本要求的上的在于消除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玩具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1.16.1到1.16.6列出的各个夹伤间隙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现的各种套入或夹伤的类型。
1.16.1 活动部件间的可触及间隙
本要求只涉及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洛动件间的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它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妇和刚性轮的凹槽、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5mm)的圆杆,则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13mm)的贺杆以防止手指夹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