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_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价格:9000.00起
南京刑事大律师—徐义明:让当事人有充分的获得感;这也是一份非常体面、有尊严、有价值的工作,因为你办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一个个家庭、一段段人生,不为报酬、不畏辛劳,只为给绝望之人以希望,用微光点亮真理和正义。这也是刑辩律师区别与其他法律角色的特色所在。
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应当结合纠纷所确定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深耕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的综合知识,尤其擅长一二级地产项目开发、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内外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的专项法律服务及整体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并对BIM、装配式施工、EPC总承包施工模式也有着深入研究。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刑事律师:如果案件的证据显示可能无罪,但导致无罪成功的依据不是很充足,或者存在分歧,无罪的希望不是很大。此时,如果即使是判刑,被告人终会判处的刑期也不会很高的情况下,那么,其实适合做罪轻辩护,同时适当进行无罪辩护,以适当的无罪辩护换取官、法官在量刑上的妥协,争取定罪免刑、缓刑或较轻的实刑。如果万一判刑,刑期会很重,那么其实适合做无罪辩护,同时适当进行罪轻辩护,那么,如果辩护成功,那么收益将会很大;万一辩护不成功,还有罪轻辩护作为退路。而这一切,刑事辩护律师都以化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南京欠款律师建议,判决下来后,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优先尝试调解。调解是说双方都退一步,把问题解决,比如说欠10万元,甲说,少还点,还9万元,马上还,其他的你也别找我要行不,乙说,行!那这事完事了,双方解决了,一般地,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南京欠款律师建议如果条件差不多,可以接受,达成调解,因为将精力牵扯到诉讼中并非是一个明智之举,实实在在拿到钱才是真,不要为小利益而放弃了大利益。
南京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是要以当事人合法利益化为原则,不能虚假承诺,也不故意挑动当事人,让他们做无谓的牺牲。但是很矛盾的是,有不少案件,是无法真正“”预估的,很多案件如果你想要获得更有利的结果,需要某种程度的“冒险”,因为你需要对抗侦查机关、机关可能的错误认定,而这种错误认定,是否能够被理解,被采纳,律师无法给出承诺。话说回来,对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所谓的错误认定,也许只是辩护人的思路,在办案机关的思维里,也许根本不存在。法理争论很正常,律师是要不断通过有利的支撑点,说服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