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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二手 珠宝/收藏品 手表
发布时间:2022-08-19
12世纪以后,欧洲内部的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地方市场逐渐形成,与东方的贸易也显著扩大。13至14世纪时,欧洲还形成了南北两大主要商业区。商品和贸易的发展,极大地了社会各阶层对的需求。于是,无论大商人、高利货者还是小封建主,都想方设法积累起大量的,一方面用于手工业和商业的扩大再生产,一方面又投放到专营汇兑和借货的银钱业中去。这样,在欧洲早期银行酝酸出现之际,典当行作为具有金融性质的质押机构也应运而生甚至繁荣发展起来。以析表明,商品经济是典当行从无到有的根本原因,为其问世提供了必要的客观物质条件。典当行则是商品经济发随商品经济的发变化决定自身的盛象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1965年4月3日,在对全国典当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中国行题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重申典当业是金融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的金融企业”。至此,中国典当业的金融法律地位得到了高规格的确立。典当行的金融性不会改变22000年6月20日,中国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典当行业职责交接的通知》,提出:“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典当业的管理,经同意,决定对典当行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将原由银行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类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这表明,中国典当业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新变化,典当行因“6·20°通知而成为工商企业,将穿在身上已经几年的“金衣”又脱了下来。对此,我们认为,典当业并不因其接受哪个行业部门的便必然具备该行业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换句话说,无论谁典当业,典当业都是金融业典当行都属于金融机构。
在我国,原国家经贸委典当业期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于绝当物品的处理,既可以折价、变卖,也可以拍卖。但应当根据当物估价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具体方式。即:估价金额3万元以下的,不必拍卖估价金额3万元以上的,必须拍卖。这样的规定,无疑完全符合国际上允许典当行有条件选择绝当物品变价受偿方式的典当惯例,故有利于保护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借货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轴的市场中介组织。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典当行的英文名称是 Pawnshop,法文是 mont-de-piete,德文是 Einhaus,意大利文是 monte de piete,日文是质屋。尽管各国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述却是基本相同的。《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行是“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并采取欧美国家流行的做法,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商,认为“典当商是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借贷生意的人”。
当票是贷人主体特定的合同即能够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典当合同或称有权向当户出具当票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在我国,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5条第2款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11条则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经济贸易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由此可见,典当交易中的债权人即人必须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典当业务、持有各级颁发的相应许可证的融资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典当业务。而当票中的人则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