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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投资者选择在香港设立公司,但有些香港公司设立后并未实际发生业务,于是被置之不理。百利来提醒您:当香港公司不再使用时,及时撤销才是正确的途径!申请撤销必须附有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本文将如何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进行简析。
谁可以提出申请?
香港公司(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如果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申请撤销注册。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
2、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3、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人士,例如会计师 / 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注意!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香港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