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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产品种类
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目涉水产品共分6大类
(一)输配水涉设备1.管材、管件。2.蓄水容器。3.无负压供水设备。4.饮水机。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1.环氧树脂涂料。2.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3.丙烯酸树脂涂料。4.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1.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2.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3.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1.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2.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3.饮用水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二、许可权限许可:三新产品省许可: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进口产品市许可: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三、不需取得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一)根据卫监督发[2007]261号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1、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2、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3、氯(、);
4、石英砂;
5、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二)《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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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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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产品卫生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省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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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省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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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省卫生行政部门 |
四、关于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根据《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8号)对于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申报。
(一)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
(二)B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五、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几种情形
(一)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包括批件过期且产品生产日期在批件有效期之后);
(二)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名称与批件不一致的;
(三)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批件不一致的;
(四)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批件不一致的;
(五)生产或销售的涉水产品的材料、主要成分、配方与批件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