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天津巴黎世家包包二手回收
行 业:二手 珠宝/收藏品 手表
发布时间:2022-05-09
民国时期的典当法规民国初年至退出中国大陆这一时期,尽管中国的典当业不如明清两代兴旺,但典当法规却是中国典当史上为发达的。无论是在法规的性质、数量上,还是在法规的级别、层次、内容上,都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时代。为首先是地方性典当法规的相继。民国初期,各省关于典当的法规纷纷亮相,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对中国各地典当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该规则将典当按性质划分为“典当”和“押当”两种。其中规定:.典当机构:省会城市为民政厅,一般市为社会局,县为县。管理机构为部门。如第4条规定:“南京市为首都厅及所属各局;省会为警务处或省会局;市为市局;县为县局。”第5条规定:“典当之设立及停业须呈经主管官署之许可。设立分号时亦同。公营典当由主管官署经营者不在此限。”
在典当行的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实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的定期检查制和不定期抽查制,这是在旧办法中只有非现场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典当行的现场无疑是对典当经营主体形成的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新办法规定实行机关对典当行赃当的查扣制,不再像旧办法中还区分典当行是否善意赃当和恶意赃当,从而有利于大限度地净化典当市场。总之,新办法的许多内容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典当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
限制典当行的负债经营行为不利于典当业发展办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典当行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四条项又规定:“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这两项规定都是对典当行负债经营行为的严重制约,然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必将导致我国典当业发展的迟滑。其一,典当行有权向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借贷。根据《中华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以及政策性银行,因此,典当行依法可以就上述金融机构中的任何一家或几家做出借贷选择,只允许向商业银行借贷毫无道理。其二,典当行有权向商业银行以外的个人借贷。1999年2月9日高《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货属于民间借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这表明,由于典当行不是金融企业,向公民即自然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这种借贷行为完全在上述司法解释允许的法律范围之内。其三,典当行有权从事异地借贷。《通则》第18条第1项规定:“人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并依条件取得货款。”第59条又规定:“人发放异地…应当报中国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由此可见,典当行异地借贷有法可依,故不应当受到限制。
典当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要求不合理办法第12条规定:“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不难看出,“500万元”的提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明显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因为典当行各有不同,往往是小的用不了,大的不够用,故放在典当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这里套用的是《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但套用的走形。该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得营运资金额。按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这里提到的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而非量化的数额,办法显然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