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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以物换规则是相对的规则以物换钱规则在适用过程中还同时表现为它是一条相对的规则。该规则在运用时,不可免地会受到当物一些状况的制约,从而使它成为一条并非的规则。由于以物线规则以物为核心,故倘若当物出现问题,则该规则便难以切实遵循。如当物具有瑕,并非当户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权属有争议、甚至是物等;又如当物本身价值低下,其交易功能和担保功能均不足再如当物不易保管、具有流通障碍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典当过程中制约以物换钱规则正常运用的因素,从而导致典当行拒绝当户持有这类当物与其达成典当交易
在法律道德方面。典当业对从业人员的品质、职业道德要求很高。原《(典当行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原《典当业管理办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这里是指具有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染指典当业。现《典当管理办法》第16条第4项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所在地县级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材料材料指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信息。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国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的机构出具的;(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折当规则的原理折当规则的原理在于利益制约机制的运用,是典当行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折当是防范当户信用风险的需要在典当过程中,自典当行发放当金之后,典当交易的主动权便完全操在当户手上。换句话说,对于当户是否归还货款,是否及时清偿债务,典当行面临请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当户制造绝当,便意味着典当行债权悬空,即使日后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也须假以时日。因此,为了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典当行的有效手段就是运用折当,在发放当金时以低于当物估价数额的当金数额应对之,迫使当户考虑一且绝当对其本身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从而尽可能避免当户绝当,力争通过当户赎当收回当金本金,获得当金及相应费用。反之,如果当金数额与当物估价数额相等,当户就有可能频频制造绝当,陷典当行于收旧货的被动地位。由此可见,折当首先有防止当户不赎当的作用。
禁止转让即不允许当票流通,只允许当户本人持当票赎当。如中国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2款曾明确规定:“当票不得转让。”另我国原《典当业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和当据等有关办理赎取物品手续。”此法条内容是指,当户当不仅应当持有当票,还应当出示与记名当票中当户名称一致的明,可见是禁止当票转让的。然而我国原《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却设有关于当票转让的规定,面只有关于当票挂失的规定,故事实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允许当票转让,因为该办法第29条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来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这表明,典当行是受理他人持当票赎当的,除非原当票所有者及时挂失成功。二是禁止当票转让,因为当户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当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典当行没有发现持当票者非为当户本人而受理其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