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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建筑材料检测
行 业:咨询
发布时间:2022-04-19
建筑节能检测内容包括
(1)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性能;
(2)外墙保温系统性能;
(3)建筑外门窗;
(4)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
(5)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主要仪器设备包括导热系数测定仪、红外线摄像仪、外墙耐候性检测仪、拉拔仪、保温系统测定仪、门窗气密性测定、鼓风门气密性测试系统(建筑物气密性测试系统),仪尘埃粒子计数器等。
在建筑工程中主要复检材料如:砖、水泥、钢筋、卷材、窗的三项物理实验等,复检材料主要是涉及到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复检材料主要是涉及到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的材料,如土建的钢筋、水泥等要复检,装饰工程的水泥不需复检,如安装工程电缆、电线等要复检。安装工程:电缆、电线、开关、插座、配电箱、管材、管件等,检测的材料是涉及工程安全、功能的材料都要复检,如不涉及就可以不检测了。 同样的水泥在砌筑中就必须做检测,如在装饰中就可不做检测。
在进行玻璃幕墙检测时,试件组装式和安装的受力状况应和工程实际情况相符,应确保检测试件与设计图样的一致性。试件安装过程中,若发现组件材料型号有差异等情况,应即刻通知安装人员纠正错误,以免给后续的检测工作留下隐患。
幕墙是有多种防护效果的建筑外墙,一般材质为玻璃、石材、金属等。由于是公共建筑用,一旦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不仅对内部人员造成麻烦,且可能会出现跌落事故伤害过往行人。质量不达标会增加修复工作,还有可能导致纠纷。所以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及要求需要参照各个条文。
一、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规范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300--2001)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相关验收规范主要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210--2001)
《建筑幕墙》(JG3035--19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5--2001)
二、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建筑幕墙工程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由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主要分项工程组成。
2、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是按同一生产条件、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建筑幕墙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如下: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划分检验批;
对于异形或有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和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4、检验批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和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项目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规定表格,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三、隐蔽工程验收
(一)验收
1、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构件的连接节点(包括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幕墙防雷装置;
幕墙防火构造;
幕墙四周、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板块的固定;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2、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3、隐蔽工程验收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竣工技术资料管理
1、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幕墙工程竣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文件;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建筑装饰材料送检规范;、 室内饰面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到达瓷质砖,使用地方面积大于200m2,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2、 室内采用人造板地方面积大于500m。
外墙外保温系统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1)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2)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411-2007
芯样外观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围护结构分层做法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建筑工程有哪些项目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
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门窗、电线、幕墙、外墙、屋面等有节能设计的需要建设方做节能检测;自来水质、室内空气也需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的检测由相应承包单位来委托检测。
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411-2007)14.1.7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2、建筑设备(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411-2007)14.2.1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