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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合肥节能评估报告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2-04-15
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节能评估前期准备,收集项目相关资料
收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如建设单位名称、性质、、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等。
② 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③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④ 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区属及其主要特征,如年平均气温(冷月和热月)、制冷度日数、采暖度日数、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日照率等。
⑤ 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重点耗能企业分布及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交通运输概况等。当现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反映项目概况时,可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测试。现状调查中,对与节能评估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能源供应、消费、加工转换和运输等),收集信息应全面详细,并尽可能提供定量数据和图表。如需采用类析法,应按上述要求全面获取类比工程相关信息。
关于项目节能审查分级
1.报我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国家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设区市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省里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已明确由省、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发改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报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节能审查的项目: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制定发布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加强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能源等行业部门和统计、市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明确节能监察任务分工,加强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节能监察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三)规范监察行为。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在同一年度内对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增强服务意识。节能监察机构要把服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主动向监察对象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帮助监察对象挖掘节能潜力、科学合理使用能源。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碳评制度虽然置于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或与其并联开展工作,但仍属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前置审批事项。深入贯彻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发展主管部门要同步加强,要实施更严格、更规范的开工建设后的事中与事后,从而确保碳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节能或减碳的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着力优化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