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的优化配置。(二)保护知识产,能够为企业带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的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的合理保护。(三)保护知识产,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协议》,保护国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如果没有知识产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一种的知识产权。《中华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定义:
1、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许可的类型有:
1、普通许可,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的,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的占程度比普通许可高,比占许可低。
3、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约定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占许可协议即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著作权法: 1、著作权定义:又称为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分人身权和财产权。 2、著作权的内容: ² 人身权:主要指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 ² 财产权:出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录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的经济。 3、著作权的主体:作者和依法享有的其他人 4、著作权的归属:属于作者 合作创作的,由创作者共同所有;改编的由改编人所有,但不得侵害原作者;职务作品归作者所有,但单位法人有优先使用的,2年内不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享有与单位法人相同的使用的。 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对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终生及后50年。合作作品为后者后5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50年 (否)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