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排行_广州做树木评估的资产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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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4
机器设备拆迁评估价值确定 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可搬迁设备补偿价值的公式如下:不可搬迁设备的一次性补偿价值 = 设备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 设备可净值其中:设备重置全价=外购市价+ 运杂费+ 安装调试费 或设备重置全价= 设备制造成本+ 应摊期间费用+安装调试费+ 大型设备的资金成本+ 应计税费+ 合理利润评估可搬迁设备补偿价值的公式如下:可搬迁设备的补偿价值=拆除费+ 拆除损失+ 运杂费+ 安装调试费+ 设备 基础费 + 大型设备的联合试运转费其中:运杂费 = 基本运费 + 装卸费 + 基本包 装费 + 合理损耗费 +运输保险费大量的小型设备购置时只有极少的运杂费,也不计安装调试费,因此,在评估时可针对具体情况酌定。大、中型设备购置时,其运输、安装调试费一般由供应商负责,这方面的费用一般已包含在设备的购置价中,因此在评估时,这方面费用的确定应查核原设备购置合同的具体条款或向供应商咨询。 当无法获得设备的外购市价时,才可以用设备的重置全价来替代。而机器设备搬迁的运杂费,应根据搬迁中的具体意向而定,费率可取设备评估价值的1%-2.5%,在许可的范围内应就高不就低。一般设备的拆卸费率为安装调试费的 50%。实际工作中有两类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费难把握。一是由国外进口只能由外方来安装调试的设备,二是从单位转入并签署了保密协议的设备。评估人员在遇到此类设备时,其安装调试费可以先按一般正常情况下的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费进行评估,然后应尽可能地与多方协商后确定此项费用。此外,消防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等设备的安装调试费与运杂费,是受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限制的。此类设备的运杂费和安装调试也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或由相关部门出面,经多方协商确定,而不应只是简单地根据一些费率来确定。四、机器设备拆迁评估报告中的专项说明机器设备拆迁时的评估价值,受许多不确定因素与假设条件的限制,所以评估人员应对相关不确定因素与假设条件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作出必要的说明。以下是我们对机器设备拆迁价值评估报告中专项说明所进行的尝试,供同仁们参考。
虽然专利权是一种无形价值,但专利权的评估可以确定其专利的价值,让企业更加重视起作用及在日后更加注重其保护。那专利权评估有哪些方式呢?一休知识产权小编告诉大家。
一、在评估专利时,首先要考虑和研究与专利本身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权利的有效性、类型和期限,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本因素。
(1)“专利”是否被批准,被批准的专利是否通过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但是,有两种可能的批准或拒绝申请的情况,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对对方的技术或者新产品是否已经取得“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批准专利”进行调查。
如果专利行业正在进行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无效,则该专利的有效性可靠性较高,因此在相同条件下的评估值相对较高。相反,无异议程序的专利价值相对较低。
(2)有关专利的种类。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尚未得到实质性审查。将来很可能会有人向专利复审会申请宣告无效。很有可能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或设计专利无效。因此,这两种专利的价值评估不能作为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
(3)该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或“第二专利”。
根据国际条约和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专利的实施必须由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单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二专利权人无权与第三人协商许可合同。但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此时,受让人应当清楚地知道与专利权人合作的可能性或者转让第二专利后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如果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更加困难,第二专利的价值将相应减少。
(4)有关专利权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
不缴纳专利年费的,可以撤销该专利。虽然法律规定了恢复程序,但麻烦太多。不缴纳年费但可以追回的专利转让的,追回程序的费用以及不追回时给受让人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抵减该专利的价值。
(5)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期间。
这可能是影响专利评估的重要因素。由于专利保护期是不可再生的,其影响比商标评估更为重要。如果专利保护期只有两年,专利的价值很容易评估。因为,无论权利人如何评价其专利,受让人都不能接受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人两年预期利润的利润。
1知识产权评估项目签约 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公司签定知识产权评估委托协议,就知识产权评估范围、知识产权评估目的、知识产权评估基准日、知识产权评估收费、交付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知识产权评估协议,预付百分之五十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共同监督执行。 2组建知识产权评估项目组 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评估,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负责制。 3委托单位提供评估资料及实地考察核实情况 委托方提供委托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关资料,我单位项目经理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汇报。 4市场调查 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手资料。 5设计数学模型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6会讨论 咨询会论证评估结果,咨询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出席,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7通报评估结果 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8出具报告 印制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做评估结果的延伸服务、咨询、宣传策划。
如何评估二手猪场价值? 一、看土地性质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土地性质不适合养猪或者已经被规划成它用了,价值就会天壤之别。如果是城市近郊建议查看城市规划;如果是农村流转的土地,要查看使用年限,风土人情等。土地性质之所以重要,对于相当一部人来说并不是资金问题,而是拿地难度问题。 二、看硬件设施 如果就单纯的养猪硬件设施的价值很容易估算,但是潜在价值差别很大,重要的是要看规模、位置和后期改造难度。规模和经济效益有直接关系;位置则和防疫环保等相关。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在畜牧业的应用会越来越多,特别是全自动生猪液态饲喂系统将会很快普及,后期猪场改造是否易于完成,也是猪场估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再注意的是,硬件设施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也要考虑。 三、看环保政策 在过去的半年里,畜牧业环保高压政策来袭,各地也纷纷强制关停和拆迁了一部分猪场。所以,接手猪场的时候除了自身要注重环保设施外,还一定要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看看当地的环保政策到底是怎样规定和执行的。 四、看卖方心态 看完了前几个因素外,这一步骤就是议价了。议价和卖方的心态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在行情好的时候。如果卖方是因为缺乏资金而转手,那么就容易谈得多;如果是要收回成本或者趁机赚一把,那么就不是特别好谈。往往在这样的情况下,卖家还会联系多个买家,让买家自己竞争以抬高猪场估值。 以上几点就是评估猪场价值关键的几点,每一项都比较重要。当然,在实际生产中,还会遇到一些其他不易想到的问题,这个就需要大家各自发挥智慧了,毕竟每个地方的风土人情和政策不一样。不管怎样,还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节约养猪成本和日常管理上来,这样才能创造真正的效益。
商标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
2.鉴定评估合同;
3.企业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4.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资料;
5.编制评估报告书;
6.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报告书;
7.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书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评估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清单
1.企业概况:企业发展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及预期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近五年),度与美誉度;
2.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要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产品和企业所获荣誉、经济效益;
3.企业体制、构成、管理水平、文化素质;
4.商标概况:商标注册的时间,商标的注册地点、注册号、保护内容、使用范围及商标的种类。有无其他商标(包括名称),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度,商标有无参加有关的国际性公约、协定(附件说明)等。商标的文化、内涵(汉字、拼音、图形)及有无国际注册;
5.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包括注册证书、营业执照;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企业前五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企业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出口历史及展望;
9.客户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计划、固定资产预计残值;
10.客户的经营战略(长期规划)。特别是今后五年至十年的长期规划;
11.客户今后五年至十年财务数据预测,资料包括:
(1)销售、生产预测;
(2)生产成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预测;
(3)折旧及税金;
(4)损益预测。
12.国内、国外同行也投资收益、平均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
13.销售(营业)税金、销售(经营)成本、销售(经营)费用和支付(财务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列,现状及变化趋势;折旧占销售(经营)成本的不列;
14.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及变化趋势;
15.企业使用的税种、税率;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上缴利润情况;
16.今后五年各年新增投资,各年固定资产净追加;
17.企业发展受相关行业的影响;
18.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专营权、生产许可证;
19.企业的商标、专利权证书;
20.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租约等;
21.企业所持有无形资产的内容、概况。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概述 《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于1990年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1992年颁布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资产评估后将该幅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本法规定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