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床NB0865机构CE证书 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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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2-04-10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 已经于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执行(例外:唯有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取代原机械指令98/37/EC,且无缓冲过渡期。据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据指令2006/42/EC的声明。
欧盟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CPR法规相比旧的CPD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严格,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COC),及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CE认证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