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棉花国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公司
价格:面议
• 结果名称
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证书
• 收费标准
无
• 收费依据
无
• 申请材料
1 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
2 合法商业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4 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5 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主管海关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登记的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按下列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一)A级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A级降为B级;
(二)自直属海关书面通知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B级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降为C级;如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升为A级;
(三)自直属海关书面通知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5个月内,从C级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供货企业(不含未在登记的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C级升为B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
(二)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登记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章 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 为了便利通关,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