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原告的代理词 交通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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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4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当交通事故中有人死亡时,死者的亲属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基本的计算公式是: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死者年龄大小对应的赔偿年限不同(高20年,少5年)。另外,每年年中,国统局会公布上一年的居民人均收入,因此这个数字是动态的,而且是每年增长的,死者家属应该随时留意,争取能按新标准计算。交通的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有16项,如果你根本就不知道你能拿到这么多赔偿,建议咨询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因为无论是从专职能力的角度,还是诉讼程序的角度,毕竟律师都是专职人士。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如果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还可存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上述项目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为主,均可达数万元以上,其中死亡赔偿金可达百万元。
从理论上说,该笔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属性的亲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属性的亲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先位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先位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标准。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未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是贯彻民诉中“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剥夺或者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协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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