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用品CCPSA认证流程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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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2-03-07
法规名称: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
法规简称:CCPSA
法规编号:S.C.2010,c..
发布时间:2010-12-15生效时间:2011-06-20
法规介绍
1.《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OR/2005-109)
1976 年,加拿大根据《危险产品法案》,颁布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Liquid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规定涂料中所允许的铅含量限值为5000 mg/kg。2005 年4 月19 日,修订后的《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将限值降低到600 mg/kg。2010 年10 月. 日,加拿大又发布了SOR/2010-224 和SOR/2010-225,分别对《表面涂料材料条例》和《危险产品法案》进行了修订,其中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的要求又进一步降到了90 ppm。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7 种豁免情况,包括建筑的防腐涂层、用于交通标志等,但此时需要加贴警告声明,说明涂层中的铅含量超过90 ppm。
条例还规定,涂层中汞的含量不得超过10 mg/kg。该限值是加拿大所特有的,欧盟和美国都还没有对涂层中的汞进行管制。
2.《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
2010 年12 月,加拿大发布了《邻苯二甲酸盐条例》(Phthalates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 年6 月10 日起,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部件中,DEHP、DBP 或BBP 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在合理可预期使用时能被4 岁以下儿童放入嘴里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INP、DIDP 或DNOP 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所谓可放入嘴里,是指能被儿童吸吮或咀嚼,且儿童产品的某一尺寸小于5 cm。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是可充气的,则应在未充气状态下进行测试。
3.《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2010 年11 月,加拿大发布了《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含铅消费品的每个可触及部件中的可溶性铅含量都不得超过90 mg/kg。采用的测试方法是EN 71-3:1994+A1:2000+AC:2002。这里的含铅消费品,是指含铅的以下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产品,但是不包括厨具;供3 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不包括以下产品:儿童珠宝、《涂釉陶瓷和玻璃制品条例》适用的产品。如果铅对于该部件的功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且没有合适的铅含量更低的替代品,则铅含量可以超过90 mg/kg。
4.《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2011 年2 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 年6 月20日起,供15 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mg/kg。
5.《危险品(婴儿喂食瓶奶嘴)管理条例》(SOR/84-271)
规定从2011 年6 月20 日起,进口到加拿大、销售或广告的任何婴儿奶瓶的奶嘴不得含有超过10μg/kg 的亚硝胺释放。亚硝胺释放测试使用二氯甲烷萃取。
6. 《玩具条例》(SOR/2011-17)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 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新条例将从2011 年6 月20 日起实施。
五 怎样符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要求?
CCPSA-1 ( LRRS and Canada SOR ) 机械 Mechancial (加拿大)
CCPSA-2 ( LRRS and Canada SOR ) 防火 Flammability(加拿大)
CCPSA-3 ( LRRS and Canada SOR ) 重金属 Heavy metal, 5 toxic Element(加拿大)
CCPSA-3 ( LRRS and Canada SOR ) 铅和汞 Total Lead & Mercury content (加拿大)
CCPSA-3 ( LRRS and Canada SOR ) 六种邻苯 6P(加拿大)
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2011年1月,我们就CCPSA成为法律一事进行了通知。CCPSA于2011年6月生效,其目的是解决或预防消费品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该法律适用于加拿大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CCPSA由加拿大执行。消费品必须遵循CCPSA下的相关法规要求。CCPSA下所管理的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蜡烛、童车和婴儿小推车、珠宝、睡衣、涂釉陶瓷、婴儿喂养奶瓶、水壶、安抚奶嘴、邻苯、游戏围栏、机动车辆约束系统和和儿童座椅、科学教育套件、表面涂层材料。
2016年7月13日,加拿大在加拿大公报第二部分发布了CCPSA下的修订法规。根据法规影响分析陈述,发布修订法规的目的是在2011年修订的基础上对CCPSA下的32项法规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各种条例的适用范围被修订以符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语言。这些修订并没有对消费品的管控要求做出显著的变化,并且不会影响现有的遵守和执行机制。 这些修订包括:
- 废除和取代29项条例(表1)。一些新条例被重命名,如“婴儿喂养奶嘴条例”、“床垫条例”和“奶嘴条例”。
- Amending 3 Regulations:
- 修订了3项条例:
-消费化学品和集装箱条例(SOR/2001-269)被修订为SOR/2016-170;
-含铅消费品(接触嘴)条例(SOR/2010-273)被修订为 SOR/2016-171;
-玩具条例(SOR/2011-17)被修订为 SOR/2016-195。
这29项“新”条例和3项新修订条例已于2016年6月22日生效。
CCPSA对消费品有几条重要的禁止性规定。触犯任何这些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将受到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或销售以下消费品:(1)被列在该法案附录2中规定禁止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经三(2,3-二溴丙基)-或三(2,3-二溴丙基)-处理的服装等15类消费品;
(2)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
(3)加拿大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4)加拿大根据CCPSA条文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
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的情况,加拿大可就其安全性对该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1)禁止在产品安全或安全、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的包装和标签;
(2)禁止宣.和销售利用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安全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产品符合CCPSA或其附属的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加拿大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3.2文件准备和保存
根据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给予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销售或检测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垫。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流年,并在加拿大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
为了降低不安全消费品或潜在不安全消费品的数量,CCPSA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报告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或对健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及其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悉事故的十天内,必须向加拿大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法案还设立了加拿大检查员,授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产品法规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下包括了33项关于产品的法规。这些法规有的针对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提出要求,有的针对产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更多的则是禁止或限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其中与纺织、鞋类产品制造商密切相关的法规包括:
1.表面涂层材料法规(SOR/2005-109)
该法规要求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总汞含量不得超过10mg/kg。家具和其它儿童物品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铅笔和艺术画笔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
2.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2010-298)
该法规要求由乙烯基材料组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广告、销售和进口: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EHP, BBP, DBP不超过1000mg/kg;
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被4岁以下儿童放中,则该部分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INP, DIDP, DNOP不得超过1000mg/kg。
玩具指意图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时使用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指意图帮助4岁以下儿童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吮吸或磨牙的产品。
可放中是指如果(a)产品能放入儿童口中,被吮吸或咀嚼;(b)任一维度小于5cm。可充气产品的尺寸在泄气状态下测量。
3.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SOR/2011-22)
4.儿童睡衣法规(SOR/2011-15)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