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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进口宠物饲料许可证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2-03-05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材料。 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四)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从国外进口宠物饲料,需要在农业部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书,其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境内代理机构资质
4,委托书
5,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
6,产品理化性质
7,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制造方法
9,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11,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2,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3,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报告。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窗口审查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内容包括: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供宠物犬、宠物猫直接食用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以卫生指标为重点,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平台名单。
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不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进行处罚。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 ” 或者 “ 补充性宠物食品微量元素 ” 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微量元素 ” ;
一一“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B”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维生素B” 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B”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维生素B” 或者 “ 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维生素B” 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维生素B”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 ”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维生素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