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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CCPSA 介绍
适用于加拿大国内消费品的供应商,包括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 目前包涵三个部分。HPA 的部分是关于处理消费品的。部分参照的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安排1(安排1,部分和安排1,第二部分)。HPA 的第二部分是管控产品法规和原料公开清单。HPA 的第三部分是关于管理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CCPSA 生效后,HPA 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不会受影响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将保持不变和有效性。一部分禁令和条例将从HPA 过度到CCPSA。
CCPSA 主要内容如下:
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
禁止制造、进口、宣.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
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
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
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回收危险的消费品;
制定虚假或欺性健康或安全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行为属违法;
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
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豁免物品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不适用于本应属于“消费品”定义范围的某些产品。该法案的附件一列出了该法案不适用的产品,其中包括、化妆品、药品、食品、器械和等,这些产品由其他法律管辖。
一、CCPSA中的邻苯二甲酸盐的管控与《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SOR/2010-298 的区别在哪里?
(一)《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SOR/2010-298)
《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SOR/2010-298)对玩具及儿童保育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进行限制。
规定以下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玩具:指供14岁以下儿童在学习或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比如软乙烯基挤压玩具。
洗澡玩具和充气玩具儿童护理产品:指在促进4岁以下儿童的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咀嚼或出牙的产品,比如软乙烯基口水兜、出牙咬环和童床音乐转铃等。
范围包括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其限值为:
1. 玩具(toy)及儿童保育用品(childcare articles)中,在任何乙烯基部件(vinyl component)中,DEHP, DBP 及 BBP 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
2. 玩具(toy)及儿童保育用品(childcare articles)中,在能被放进四岁以下儿童口中的,任何乙烯基部件(vinyl component)中,DINP, DIDP 及 DNOP 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
邻苯二甲酸盐条例限制物质:DEHP, DBP ,BBP ,DINP, DIDP,DNOP
(二)加拿大消费品管理法案CCPSA
而CCPSA玩具法规中只对只对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有邻苯二甲酸盐限制,
从而三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仍受《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的限制。
二、《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SOR/2001-269与加拿大《玩具指令》SOR/2011-17的铅管控区别在哪里?
(一)《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SOR/2001-269
CCPSA的《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规定以下种类的玩具中所有可触及部分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
1.所有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2. 所有在使用时可能被摄入的儿童蜡笔、粉笔、颜料、橡皮泥和类似产品
3. 所有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或功能的玩具及部件,比如玩具口琴。
(二)加拿大《玩具指令》SOR/2011-17的重金属管控
除了对于所有玩具的表面涂层除了铅含量的限制外,CCPSA玩具管理条例还要求上述材料中不得含有汞、锑、、镉、硒或钡的化合物,同时还管控了总汞含量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
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
来:“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
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第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
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
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
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条例第13条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与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条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
第13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上用于连接部件、衣服或饰物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应暴露
出利点利边;
第14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干净无害虫、没有坚固和锋利的异物、无毒无
;
第15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尺寸不超过32 mm时,不能在拉力试验下脱落;
第19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的发声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则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应脱落。
(2) 推拉玩具
第.条:所有把手直径不超过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满足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的
要求外,还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用以防止刺伤,且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脱落
。
(3) 玩具蒸汽机
第22条:玩具锅炉应装有紧固的弹簧阀或其他安全阀,安全阀的操作压力不得超过周围大气压的1.5倍,
但其设计承受压力应至少是周围大气压的3倍。
(4) 摇铃
第25条: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摇铃不能有尖锐的金属丝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进行测试时,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松紧带
第26条:为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者围栏的松紧带,伸长的长度不能超过750 mm
(30 in.),或者不超过其自然长度的75%。
化学安全性能编辑
现行的加拿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
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
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保证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
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其前身为产品)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第I部
分和附录I。
物理安全性能编辑
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第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
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
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第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
2. 分级(Classified)。UL的分级服务,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或工业等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进行危险性等性能评估的一种安全认证程序。分级服务主要针对建筑材料、各种防火设备和航海设备。
3. 认可(Recognized)。认可主要是针对元器件和材料实施的一种安全认证。认可服务所认可的元器件会被组装在成品中,元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条件才能应用于相应的成品。如:开关、电源、印制接线板、变压器、电线、插头、塑料材料都是认可对象。
基于以往对不安全和不符合法规产品的经验,我们认为:
先制造商需要了解新的《加拿大消费产品安全法》、《玩具管理条例》以及其它与玩具有关的法规,这有助于从产品设计层面上避免已知危险。其次要清楚一些不允许进口和在加拿大销售的产品,例如含的吹泡泡用具。此外还要了解《加拿大消费产品安全法》附件2中的一些禁止条例,比如含微生物的婴儿出牙器是禁止的。
此外,我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建议。比如,避免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玩具(例如含强力小磁铁的玩具);采用获得认证的材料和零件(婴幼儿玩具中不能用易碎的塑料),采取更安全的设计;定期检测以及采取替代材料等。另外,生产过程中需要检测可能发生的污染情况并进行控制。
我们强烈建议大家定期测试成品,以确保能全部符合《玩具管理条例》,还要确保实验室是否了解加拿大的新标准,是否获得了类如ISO 17025的认证。引进玩具标识体制以追踪生产日期和产地,这一点对解决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对于含油漆的产品,可以在包装之前让它暴露在空气中,以避免由于气味引起的投诉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