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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济南FSC认证申请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2-02-14
1.目的:
对从事FSC的产品有影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受培训的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规定要求的工作能力。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FSC产品/材料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3.权责:
3.1 行政部:培训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并监督各部门按培训计划实施及培训记录管理。
3.2总经理:负责批准培训计划及提供相关资源需求。
4.定义:无
5.作业内容:
5.1人员内部培训需求:
5.1.1各部门视情况及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门有关人员的FSC培训需求,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5.1.2 行政部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
5.2新进人员培训管理:
5.2.1一般培训:
由行政部主办,视新进人员数量进行集体开班或个别,培训内容如下表:
A.上述培训每次培训时,行政部要求新进人员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到。
B.新进人员培训完毕后,由行政部统一考核,若考核不合格者须再实施培训。
5.2.2岗位技能培训:由用人部门根据本岗位需要,在正式上岗前完成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产品的哪些组成是需要认证的?
产品中具有功能性的基于森林的组成应符合CoC要求。如果将产品的一部分移除会造成该产品功能上的缺失,则这部分具有功能性。具有次级功能的组成部分(例如运输,保护或者分配)可以得到豁免。
说明:基于林产品的包装(例如,纸制品或者木制品),被认为与里面的产品是分开的元素。因此,组织可以选择对包装或者里面的产品进行认证,或者两者都进行认证。
本标准分成四个部分,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通用要求是对所有产销链证书持有者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每个证书的范围,适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的所有方面都被认为是规范性的,包括范围、生效期、参考文献、术语和定义、表格和附件。
信用体系应用
信用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允许出售带有FSC信用声明的一部分产出。该部分产出应与投入贡献声明的数量和使用的产品组转换因数相符。
信用体系可以用于立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或FSC回收产品组。
信用体系不得用于下列活动:
a) 出售带有FSC声明的产品;
b) 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 没有物理所有权的交易;
d) 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
e) 印刷过程;
f) 销售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建立信用账户
1 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建立并维护FSC信用账户,应在账户中记录FSC信用的添加和扣除。
2 组织应维护投入材料或产出产品的信用账户。
3 信用体系可用于立或多个实体地点。建立一个覆盖多个地点的集中的信用账号的条件如下:
a) 信用仅在相同的产品组享;
b) 所有地点都应在一个共同的所有权结构中立证书或者多地址证书的范围内;
c) 所有地点应在同一国家或在欧盟区内;
d) 所有地点应使用同一综合管理软件;
f) 所有参与交互地点信用账户的地点,在12个月的期限内,在其自身地点投入的信用至少达到10%
说明:FSC将监测在多地点水平上应用信用体系组织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收益和成本,并于2年后进行再评估。在多地点水平上应用信用体系的组织应按照FSC的要求来提供信息并参与到监测过程中。
多地点CoC认证
如果证书范围内包含两个或者多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点,或法律实体(在FSC-STD-40-003中是指“参与地点”),组织有进行多地址认证:
a) 所有参与地点与持有证书的组织因拥有共同的所有权而联系在一起; 或
b) 所有参与地点:
i. 与组织有法律和/或合同关系; 和
ii. 有共同的运营程序(例如,相同的生产方法,相同的产品规格,集成化管理软件);和
iii. 由有和有责任的组织建立,服从于集中执行和控制管理系统,至少包括以下一个要素:
林产品集中的采购或销售功能;
在同一下运营(例如. 特许经营, 零售商)。
1.目的
为及时地获取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确公司进出口材料/产品符合
对外贸易和海关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FSC产品或材料的贸易活动。。
3.权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获取和识别与本公司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及时更新。
3.2 采购部、业务部、报关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有效地遵守执行。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进口材料、出口产品的国家的相关贸易和海关法;贸易和海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1)林产品出口的禁令,配额和其他限制(例如,出口未经加工原木或者粗锯材的禁令);
2)木材或林产品的出口许可证要求;
3)授权木材和林产品可要求适用于林产品出口的出口税和关税。
4)如美国的雷斯法案、欧盟的EUTR、澳大利亚禁止非法采伐法规等。
b、中华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
c、中华共和国条例;
d、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办法;
e、与本公司有关的FSC的标准;
5.2 获取途径
管理者代表从以下途径及时获取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a、FSC相关网站;
b、公共图书馆、报刊、书籍、杂志和网络等媒体;
c、行业协会、咨询和认证机构;
d、海关或相关的网站。
5.3 识别、确定
管理者代表根据本公司进出口材料/产品、国家及行业,对查询获取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后,填写《法律法规清单》,同时把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原文作为外来文件按《文件管理程序》中的规定进行管理。
5.4 管理者代表应把的有关对外贸易、海关法的《法律法规清单》,发放给有关部门,也可以由各部门负责人到文控处借阅,再由各部门负责人传达给相关员工。
5.5 更新
在以下情况下,管理者代表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清单》:
a、有与本公司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时;
b、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发生变化时。
5.6 进出口工作流程
5.6.1 FSC原材料进口
报关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装箱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等资料后(按《中华共和国条例》确定是否需要“原产地”),到当地海关进行备案,编制“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5.6.2 FSC成品出口
5.6.2.1如果需要装货柜,船务人员编制“bill lf lading、invoice、packing list、original、global marine-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提交船务公司;
5.6.2.2报关员收到“落货通知单”后,编制“装箱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等资料后(如客户需要则提供“原产地”),到当地海关进行备案,编制“中华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