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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律和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规定,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汉中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