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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性废物污染时,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辽宁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厂,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