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上 企业培育奖励条件 规上企业培育奖励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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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规上企业培育奖励奖励办法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2-01-2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或商(协)会,其申报奖励的自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但2017年、2018年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对“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5+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单家企业每年奖励60万元。
(二)对“第二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3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4万元。
对“第三类”机构的奖励方式如下:每服务1家南海区工业企业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单家工业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扶持办法所涉及区级奖励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开展申报材料复核;形成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办理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区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申报首年奖励时是否“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申报第二、三年奖励时是否“仍在名录库”;核定商(协)会申报奖励时所服务的对象是否“进入名录库”。
第十一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扶持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推荐辖区内商(协)会为工业企业“小升规”提供服务;发动辖区内企业或商(协)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收集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经济促进局。
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
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上级部门有要求等情形外,全市各级部门对新的小升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调查事项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局、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市场,市税务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