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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8
码头检测:
一、码头构件配筋检测:
由于码头建造时间过长,设计及施工图纸均缺失,现场对该码头结构构件配筋检测。
二、基桩斜度检测:
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对码头基桩斜度进行检测。码头构件配筋检测,由于码头建造时间过长,设计及施工图纸均缺失,现场对该码头结构构件配筋检测。
三、码头横梁挠度测量:
结合现场检测条件对码头横梁挠度进行检测,为码头使用性提供依据。
检查内容包括码头水上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情况(包括裂缝数量、位置、走向、宽度、长度及典型裂缝的深度等)。混凝土剥落情况(包括剥落位置区域及剥落程度),钢筋出露情况(包括出露数量、位置及锈蚀程度等),特别是桩顶与梁系结合处的完整性情况。主要检测对象包括:上部结构:所有的上部结构,包括横梁、纵梁、面板、基桩、水平撑、桩帽等各连接节点等所有结构。设施:所有系船柱、护轮坎等主要靠泊设施。码头砼结构性能参数检测①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取芯法)检测包括码头和引桥的横梁、纵梁、面板、面层等主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为结构验算和评估提供依据。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选取码头和引桥的横梁、纵梁、面板等主要构件,检测其碳化深度。
我国沿海港口、件杂货码头前沿作业地带的宽度在25~40米。前沿作业地带的面层,一般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和块石进行铺砌,以满足运输机械行走和场地操作等要求。工程检测中心热度:随着中国的贸易水平的飞速提高,中国的进出口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一处又一处的港口码头的建设及投入使用,据的统计数据。
规范的要求
(1)《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
“B.2.1.1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宜采用钻芯法,也可采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法。”
“B.2.2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B.2.2.2梁、板、桩和桩帽等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
“B.2.3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B.2.3.2不同区域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3个构件进行检测。”
“B.2.5钢筋腐蚀电位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B.2.5.2不同区域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
(2)《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厅水字[2011]13号)交通运输部2011年1月24日发布)
“4.2.2高桩码头安全性检测的方法”,4.2.2.1~4.2.2.3引用了前文:
“3.2.2.1结构的外观检查应对码头结构的所有构件进行。”
“3.2.2.2码头整体变形与变位测量码头顶面如果无位移、沉降监测点,可按10m一个测点断面布点测量,且每个结构段至少1个测量断面,水平位移每个断面宜至少布设1个测点,沉降变形每个断面至少布设2个测点,倾斜测量每个断面宜布设3~5个测点。”
“3.2.2.3钢筋混凝土各项性能参数检测”
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钻芯法:要求每类构件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
“3.2.2.9码头前沿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按5m或10m一个测量断面,每个断面4m一个测点。”
“4.2.2.5(2)混凝土桩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检测抽检比例和具置可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抽检数量不少于桩基数量的2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如出现缺陷桩时,应扩大抽检比例。”
(3)《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JTS239-2015);
检测及评估依据
⑴《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S235-2016)
⑵《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
⑶《水运工程地基基础试验检测技术规程》(JTS237-2017)
⑷《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JTS239-2015)
⑸《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1998)
⑹《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2017)
⑺《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
⑻《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⑼《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2018)
⑽《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2017)
⑾《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
通常见于水陆交通发达的商业城市。人类利用码头,作为渡轮泊岸上落乘客及货物之用,其次还可能是吸引游人,及约会的地标。在码头周边常见的建筑或设施有邮轮、渡轮、货柜船、仓库。浮桥、鱼市场、海滨长廊、车站、餐厅、或者商场等。码头又称渡头,是一条由岸边伸往水中的长堤,也可能只是一排由岸上伸入水中的楼梯,它多数是人造的土木工程建筑物,也可能是天然形成的。码头泊位数:根据货种分别确定。除供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所需泊位外,在港内还要有船舶和修船码头泊位。码头线长度:根据可能同时停靠码头的船长和船舶间的安全间距确定。码头结构形式有重力式、高桩式和板桩式。主要根据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综合考虑确定。重力式码头。
老旧码头通过检测评估是安全投入生产、挖掘潜力和提高港口吞吐能力的需要,是解决码头因没通过竣工验收而未获经营许可导致闲置问题的主要途径。
(1)水下地形应建立定期观测制度,以掌握码头区域的水下泥面高程的变化,对冲刷较大区域及时采取抛石护底等有效措施,对淤积现象明显的区域必要时采取清淤处理,以确保结构物的安全、稳定以及靠泊需要。
(2)继续做好码头沉降、位移观测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以动态掌握该码头的变形态势,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水工结构及工程整体安全。
(3)由于海水含盐量高,构件容易腐蚀,应定期检查钢筋混凝土构件和暴露铁件的腐蚀情况,确保结构耐久性能。
(4)码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使用,不得超载运营。
(5)在码头运营过程中,应参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定期对码头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安全运营。
港口码头暴露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在经过数年的运营之后,势必会在外观、水工结构、局部设施等内容上出现破损问题,甚至发生材料的劣化,对生产过程中安全性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为了保证现役码头的正常使用条件与运行状态,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