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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安全检测鉴定对象:
1、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厂房,为了判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厂房进行安全性鉴定;
2、临时性厂房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3、厂房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例如: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4、厂房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5、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厂房正常使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危及厂房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厂房抗震能力检测是通过检测厂房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厂房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厂房抗震能力检测适用于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行规定的厂房,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厂房。厂房抗震能力检测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收集厂房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全面检查和记录厂房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调查分析厂房结构的特 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一般厂房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 析,抗震鉴定方法分为两级。(sclz90sc27jc)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厂房抗震能力综合评价。厂房满足第一级抗震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厂房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否则应由第二级抗震鉴定做出判断。对现有厂房整体抗震能力做出评定,对 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厂房,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设和抗震减灾对策。对进行改建加层的厂房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进行抗震能力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