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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5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随意推诿,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拆迁和搬迁等义务,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行政机关有违法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批准。
城市中心,征地建设的发展使得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显现,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有几:
1、征地拆迁安置量大,历史欠帐多,是零星征地成本高,难度大,拆迁安置所需的资金缺口也不小;
2、我市对征地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文件的尺度不一。拆迁户对比落差,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3、被拆迁户反映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村社集体资产分配处置难;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工作中无经济利益,征地的性不高;
5、土地、房屋权属情况,直接补偿利益;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不规范,利益矛盾,交地受阻;
7、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间沾亲带故,从众思想;
8、易群体性纠纷和对抗事件。
近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因所遇到的情况不同,所以补偿有时也会有所不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需要确定土地征收的范围,对土地征收前,要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征收补偿协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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