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兽药GMP净化厂房实验室工程 施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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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环保 净化工程
发布时间:2022-01-05
中净环球净化可提供GMP车间、GMP厂房、GMP实验室、兽药无菌室、兽药净化车间、兽药洁净室的咨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配套服务。
无菌药品车间空调设计
3.1 空调系统的基本形式
采用全空气系统,由室外取新风经粗效过滤器与室内回风在空调箱内混合,经表冷器降温除湿,再经风机增压送入加热段再热、加湿段加湿,经过中效过滤器二级过滤送至末端过滤器进行过滤。室内洁净度由粗、中、过滤器保证。温湿度由表冷器、加热盘管、加湿器控制。送风机提供必要的送风量,保证房间换气次数。调节送风机、送回风阀调节房间压差。
3.2 空调系统划分
按照洁净级别设置空调箱。即每个级别对应立的空调箱。并将净化空调与非净化空调分别设置。
3.3 过滤器的设置
净化空调箱内粗效采用 G4 袋式过滤器,中效采用 F8 袋式过滤器,末端采用 A/B 区采用 H14
(过滤效率 99.995%@0.3μm),C/D 区采用 H13(过滤效率 99.99%@0.3μm)。非净化空调箱内粗效采用G4 袋式过滤器,中效采用 F7 袋式过滤器。排风箱内采用 F7 中效过滤器。
3.4 压差梯度设计
按照GMP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Pa。进入洁净区的个房间设为净化保护区,压力为0Pa~5Pa,第二个房间压力为15Pa。相同级别房间压力依次递增,使非净化区至走廊形成由小到大的阶梯式压差梯度。灌装间和走廊之间的缓冲间采用下沉式压差梯度(非阶梯式),主要考虑到灌装区为核心区域,既要保证其压力,免受外部污染,也要保证灌装时产生的雾滴扩散至 C、D 区,所以采用下沉式压差梯度。洁具间、灭菌间轧盖间采用相对负压,防止热湿、铝屑等颗粒扩散。
3.5 送风量、排风量、回风量、新风量设计
送风量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并取三者大值。
(1)室内洁净度。
(2)室内温湿度。
(3)室给的新风量。
为简化计算,送风量采用推荐值估算。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校核系统、房间的风量:系统送风量=系统新风量+系统回风量=系统回风量+系统排风量;房间送风量=房间回风量+房间排风量。
3.6 负荷计算
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洁净室设计温湿度
3 洁净室温湿度
温度(℃) 相对湿度(%)
22 ± 2 45 ~ 65
3.6.1 冷负荷
(1)采用不稳态法逐一计算每一个系统每一时刻的冷负荷,确定综合值。
(2)根据系统风量计算每一个空调系统的制冷量。
(3)校核:系统风量计算的制冷量应大于或等于不稳态法算的综合值。
3.6.2 热负荷
(1)采用稳态法逐一计算每一个系统的热负荷。
(2)根据系统风量计算每一个空调系统的制热量。
(3)校核:系统风量计算的制热量应大于或等于稳态法计算的热负荷。
3.6.3 加湿量
根据系统风量计算每一个空调系统的加湿量。
3.7 材料选择
洁净室空调系统的材料应具有耐腐蚀、使用寿命长、性能稳定、不产尘屑的特点。故风管采用热镀锌钢板制作,阀门采用碳钢喷塑,风口采用冷轧钢板喷塑,空调箱外壁采用彩钢板,内壁采用不锈钢。
4 节能设计
4.1 原车间因使用多年,存在房间气密性差、保温、隔热性不佳、空调设备结露、A 区面积过大等问题,造成能耗较大。
5 消毒设计
消毒设计目前洁净的消毒有臭氧消毒、消毒、过氧化氢消毒。臭氧消毒有消毒时间短、无残留、无腐蚀的特点。消毒有杀菌普广、稳定、有腐蚀性的特点。过氧化氢消毒有消毒时间短、无残留、环境影响小的特点。经过验证,采用消毒作为车间的消毒剂。消毒时,将置于不锈钢容器内,加入,将空气温度升至30℃以上,循环30min,然后关闭空调机组,闷消8h后开启排风机。具体做法是在总回风管上设消毒旁通管路、电动风阀连接至排风机。正常运行时,消毒旁通管路上的电动风阀关闭。消毒时,关闭新风电动阀、排风电动阀、排风机。消毒完毕后,开启消毒旁通管路上的电动风阀、排风机、新风阀,将排除干净。
6 总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药品以及药品生产车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菌药品生产车间有洁净度高、能耗高的特点。本次改造结合了无菌药品的特点、车间环境、管理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即解决了改造前存在的问题,又满足了用户使用要求,同时也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中净环球净化可提供GMP车间、GMP厂房、GMP实验室、兽药无菌室、兽药净化车间、兽药洁净室的咨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配套服务。
无菌药品厂房的管理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终灭菌工艺的为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终灭菌产品。无菌药品生产的每个阶段(包括灭菌前的各阶段)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染。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的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澄清度、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选择培养基。应当尽可能模拟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及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差条件。
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进行终灭菌,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终灭菌。对热不稳定的产品,可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
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样品应当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的产品。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须包括初、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2)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3)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个批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一般包括剂、无菌原料药及滴眼剂等。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菌药品应完全不含有任何活的微生物,但由于检验手段的局限性,无菌的概念不能适用于对整批产品的无菌性评价。因此,“无菌”的概念,是概率意义上的“无菌”。一批药品的无菌特性只能通过该批药品中活微生物存在的概率低至某个可接受的水平,即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 SAL)来表征。而这种概率意义上的无菌保证取决于合理且经过验证的灭菌工艺过程、良好的无菌保证体系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的GMP管理。
质量体系GMP要可靠地达成质量目标,应有经过全面设计和正确实施的质量保证系统,该系统涵盖药品优良制造准则与质量管理,它应完全文件化,且要监视其效果。质量保证系统的所有部门,应适当配置称职人员,也要有合适且足够的厂房、设备与设施。对于制造许可的持有者以及被授权的人员,须负法律责任。
无菌制剂生产过程所需关注的特别事项:(1)生产环境: 洁净区、人员;(2)药液制备和过滤;(3)药液除菌过滤前的微生物负荷;(4)过滤器完整性测试和验证;(5)生产设备和内包装材料的准备和灭菌;(6)灌装过程;(7)无菌工艺过程验证;(8)隔离器,BFS吹灌封技术,大批次产品生产时的特别注意事项。
《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是对无菌药品的基本要求。对于无菌药品的意义,就是持续有效的无菌控制。根据FDA 数据,无菌药品的不良反应绝大多数来自非终灭菌工艺的无菌药品。根据FDA 的执法息,FDA 向某生物公司发出Form 483警告信,指出该公司在若干方面违反美国FDA 的cGMP:(1)未能建立和遵守关于防止微生物污染确保产品无菌的规程,某年有多个疫苗批次的内超出趋势;(2)未能恰当地控制纯化水中的微生物负载和内波动;(3)未能恰当控制生产过程的生物负载和内,即使是在多次整改后,工艺过程仍持续多次造成生物负载和内超标的结果。
0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在语言表述上规范严谨且统一。
0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中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均更改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03针对厂房与设施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生产吸入麻醉剂类兽药应使用的车间”等内容的要求,更加详细的明确了“生产兽用生物制品涉及高致病原微生物、有感染人风险的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以及芽抱类微生物的”要求。
具体如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中《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三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二)生产青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及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他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他产品;
(三)生产性类兽药必须 生产高生物活性兽药(如性类)应使用立的 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 生产吸入麻醉剂类兽药应使用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空气净化系统;配液和分装工序应保持相对负压,其空调排风系统 采用全排风,不得利用回风方式。
(五)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病毒与、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储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涉及高致病原微生物、有感染人风险的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以及芽抱类微生物的,应在有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至少采取区域、设备和空调排风系统 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的生产,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用于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的空调排风项的空气净化系统, 其排风应当经过无害化净化处理。;
(七)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品;
(八)对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消毒剂(如固体含氯制剂等)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设置立的建筑物。
04明确了兽药生产洁净室(区)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级别。
具体如下
第四十五条 应当根据兽药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兽药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和(或)设置系统。
兽药生产洁净室(区)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级别。生产不同类别兽药的洁净室(区)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 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05增加了对含高致病原微生物以及有感染人风险的共患病病原微生物的活毒废水的处理要求。
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含高致病原微生物以及有感染人风险的共患病病原微生物的活毒废水,应有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装置。
06更加详细阐述了对旧版文件管理要求,增加了对每批兽药的批记录电子保存的要求。
具体如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百五十三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百五十八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07附则中了对“产品”一词含义的解释
08本规范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要求另行公告。
中净环球净化可提供GMP车间、GMP厂房、GMP实验室、兽药无菌室、兽药净化车间、兽药洁净室的咨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配套服务。
HACCP风险控制方法的实施方式如下:列出剂从开始投料生产到产品终放行全过程的每一步所有可能发生的危害。即对物料、生产过程、公用设施及生产设备等一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环节及因素进行分析,将所有找到的危害列成一张清单,之后,根据这些危害的严重性和可能发生的概率决定哪些危害需要列入风险评估计划当中。
在剂的配制过程中,常用的关键控制限度包括温度、压力、时间、pH、设备运行参数等。关键控制限度的设定要基于科学论断和历史数据。通过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对过程中发现的关键控制点的运行状态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要正确实施纠偏,必须有预先的纠偏预案。
对风险控制机制的合理有效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先前建立的风险纠偏系统进行修订。针对上述风险管理实施过程所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记录进行归档。剂的生产必须严格遵循工艺规程、相关的岗位操作法、标准操作程序等,生产的基本工序有瓶的粗洗和精洗、物料的称量、浓配、稀配、精滤、洗塞、灌装、上塞、轧盖、灭菌等,大部分工序在万级洁净环境下进行,其液精滤、胶塞清洗、瓶的精洗、药液灌装、上塞等工序局部在百级层流罩下进行。可能引入风险的环节较多。
实施FMEA的质量风险控制管理步骤如下:(1)建立技术团队。建立高素质的技术团队,负责风险管理工作;(2)提出的可能存在的质量影响因素。通过收集已知的、曾经存在过的质量信息或通过技术团队集思广益提出的可能存在的质量影响因素来实行。如:所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已有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设备运行过程出现的不正常事件;软件管理出现的问题。也可将新近出现的因素随时加入到上述风险管理的影响因素中;(3)对风险因素进行评分。风险级别排序值(RiskPriority Number,RPN:S×P×D),对确立的风险因素按照其严重性(S)、出现的可能性(P)及可监测性(D)进行评分;(4)风险的控制措施。当RPN 超过规定大小,则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措施实施的优先级别依照RPN 的大小来决定,RPN 越高,越需优先采取控制措施;(5)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应重新评价风险因素对产品质量的综合影响力(残余影响力),即采取控制措施后的RPN 大小;(6)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应重新评价风险因素对产品质量的残余影响力,即采取控制措施后的RPN 大小。评估上述残余影响力是否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