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项目区自然概况调查
项目区自然概况调查重点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象、植被、水土流失类型及强度、现状土壤侵蚀模数、水土保持敏感点、水土流失治理成就及经验等。
地质地貌调查主要包括项目区地形特征、地貌类型、潜在滑坡体和崩塌等内容。可结合弃渣场、取土场地质地形调查进行,对存在潜在滑坡体和崩塌等不良地质情况的,要重点调查。
水文气象调查主要包括气候类型、多年平均降雨量、蒸发量、冻土深度、起沙风速(含天数)、设定频率(如3年、5年、10年、20年一遇)、设定历时(如5~10 min、1 h、6 h)等中短历时设计暴雨特征参数等。尤其是拟布设的沟道型弃渣场,应对其所在河道的流域面积、年均径流量、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为后续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从减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项目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环节,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顺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弃土(石、渣)是否做到分类堆放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对主体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界定,目的在于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为补充、完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合进行,可依据《技术标准》附录D先对主体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功能性界定。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有:
主体设计发生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往往是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可研阶段,但随着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深入,尤其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主体设计因为项目地点、规模、占地范围、平面布局等方面原因发生变更,可能造成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或工程规模变化、占地范围、线路里程增加等情况,会影响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发生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与实际不相符或者失效,不能有效的防止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根据65号文件,下列变更因素均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变更。
植被调查主要收集项目区地带性(或非地带性)植被类型、乡土树种、草种、林草覆盖率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便于方案有针对性地布设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成活率高的植物类型。
水土保持敏感点调查是分析生产建设项目选址(线)合规性的关键,也是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的关键。应重点调查项目区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水土保持敏感点,对涉及的应给予重点关注。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第3.2节“项目约束性规定”的,应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给出是否同意原主体工程或弃渣场选址(线)方案的分析结论。
调查中,应注意收集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等基础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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