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有那些 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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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重庆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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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中的可以继续原来的流程,亦可以撤回,按新规定申报
2018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用途,申报单位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用途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进口非化妆品备案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电子版备案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接收。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事指南附录2的规定办理备案系统用户名注册,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提交电子备案资料。
2、窗口接收
纸质备案资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受理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窗口,或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底层综合服务大厅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除外)
进口非办理依据
《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国家食品药品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
国家食品药品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
备案信息及检验等事宜,需按要求进行准备
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用途检验报告、境内企业委托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