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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庆阳土地复垦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1-11-25
编制矿山土地复垦规划时。应详细掌握矿山场地和生产的实际情况:矿山土地复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后复垦,一是交替复垦,二者的勘测和规划略有区别。
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5.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是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性,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
一是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是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一是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措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
二是大量的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
三是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在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同时,采取相应鼓励措施吸引地方、社会各方积参与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争实现土地复垦全社会参与。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验收环节是复垦的关键环节。土地有没有复垦好,合不合格,全靠验收来把关。为此,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其中,为了防止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条例还特别建立了多部门共同验收、参与、初步验收结果公开听取意见等制度,加大对验收环节的规范和监督力度。
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有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也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这项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抓手,对于需要持续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来说,这项制度的约束力将非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