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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制度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CCCF认证企业,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浙江CCCF认证,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 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灭火器CCCF认证,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 有效期五年。
8.5.1 认证证书注销: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CCCF认证公司, 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合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6)认证使用的、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7)由于8.5.2.1( 6 )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恹复申请的;(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