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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闽清商标复审规费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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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
类型
1、被异议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4、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复审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盖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假如是个体户的话,需要个体户负责人签过字的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对于这个商标的使用情况说明
③重要的是使用此商标的早的时间。也是次使用这个商标的时间,一定要把这个证据给保留好。
复审理由: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下列商标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在本案中,图形部分螺旋状的漩涡表现形式已经是本行业中通用的表现手法,系本商品中的通用图案。另申请商标和系列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存在明显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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