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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知识产权贯标申报时间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1-11-20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包括专利技术交易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专利后补助外,增设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校与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及管理计划、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币。
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以下简称“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市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3.该专利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佛山市。
(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公司和办事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发明专利需符合上述第(二)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