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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西安陕西煤炭预算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工程项目咨询
发布时间:2021-11-19
4.1、工程造价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是指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利用其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作为一种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的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所以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的依据处于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难度大。
(5)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的,不与支持。
一、建议加强对项目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的管理
本项目审计工作内容多,事务繁杂,要保证各项咨询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须制定一套科学、可操作的工作时间计划。建议根据本项目工作任务及特点,总结同类业务的实践经验,编制“造价咨询工作时间计划表”,项目实施时严格按照制定的审计时间计划及流程进行各项具体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议建立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为了提高中标咨询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建议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人员到位情况、沟通协调情况、审计成果的误差率、成果文件的规范及完整情况、资料交接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职业道德情况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以便于对中标咨询单位的管理,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
三、建议建立沟通、协调制度
为了加强对咨询项目的管理,建议完善并实施及时、的沟通和协调制度,由专人负责与咨询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并要求各咨询单位委派专人负责与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四、建议设立工程造价数据库
及时搜集、汇总、整理已完成项目工程造价的相关数据,包括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装修标准、门窗含量、钢筋含量、砼含量等基础数据,形成规范、有序的数据库,为以后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提供参考。
五、建议强化造价咨询工作纪律
由于造价咨询所涉及项目周期长,并为财政投资,为控制财政资金风险,应加强对参与项目人员的纪律约束与管理,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六、建议加强对技术档案的管理
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完成项目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中价协发布的工作规程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七、建立对咨询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咨询单位的规范管理,建立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考核管理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审计风险。
4.3、工程造价司法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
司法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人进行初始。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同一司法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时,人对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次要责任。
方案的确定
司法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方案直接影响着结论,所以方案必须经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司法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的依据
(1)司法委托书或司法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具有注册的司法人复核,复核人对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重新、终局
补充
发现新的相关材料,或原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补充由原司法人进行。补充文书是原司法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和终局
需要重新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人进行。
重新的范围如下:
(1)原机构、人不具备司法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
(3)人故意作虚假的;
(4)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多可以进行两次,对次重新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会的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
审查工程量清单:
收集审查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咨询合同,设计文件与工程有关规范及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且必须有预算电子版本。
审核工程量清单:
① 审查项目编码:必须按清单规定的12位编码分,分部,分项分顺号进行。编码不得有重码,相同标段,相同分部分项不得有重码。
② 计量单位:必须按《清单规范》规定的物理计量单位㎡ m3 t m 套 樘等
③ 项目特征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清单规范》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艺要求进行详细描述,满足投标报价要求。
④ 项目名称:必须按《清单规范》设计文件资料按分项名称必须划分清晰明了,反映整个项目的所包涵的分部内容,不允许有漏项。
⑤ 清单工程量:必须按《清单规范》要求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误差必须在控制范围以内,不得出现漏算少算项目,有此情况的必须进行修正和增加项目。算量采用正版算量软件与人工方式进行计算,便于核查项目的计算错误,满足电子存档要求。
⑥ 核查补充清单:是否符合《清单规范》有关补充清单及备案要求,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是否满足报价要求。
5)核复其他项目清单:
① 暂列金额:是否按分部工程款的10%计取
② 暂估项目及金额:是否符合图纸范围要求
③ 计时工:是否符合现行工日单价
④ 总包服务费:是否需分包与招投标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