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正规的保税仓公司保税仓储 发货 周期短时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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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湛江正规的保税仓公司保税仓储
行 业:物流
发布时间:2021-11-19
保税仓储货物存放期限
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长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延期手续应递交单证:
延期仓储协议;
《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海关签发《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审核表》。
对超过规定的存储期限三个月仍不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储存于保税仓库内的进口货物经批准可在仓库内进行改装、分级、抽样、混合和再加工等,这些货物如再出口则免缴关税,如进入国内市场则须缴关税。各国对保税仓库货物的堆存期限均有明确规定。设立保税仓库除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外,还可促进转口贸易。
办理程序编辑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实施依据
《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华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出口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中华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货物范围编辑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