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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的五种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高人院、高人民、部下发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商标变更价格,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烟台商标变更,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机关和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