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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认可制度按照公共安全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炮、灭火器、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同样也是认证制度的一种,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的市场准入措施。
7.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能力和产品-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应依据生产企业.上报的生产、销售流向信息进行。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8.6证书恢复: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8.6.2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8.6.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恹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消防认证机构,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的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