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本地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风险收费 口碑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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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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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确定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应区分驾驶员执行职务的性质,即其执行的是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还是其雇主分派的事务。若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执行雇主分派的事务,则视该驾驶员有无过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处理。对于诉讼主体,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由于是否系执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需要审查,故依法应予准许;经审理查明确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规定,判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依法不应准许。因为驾驶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若经审理查明驾驶员系非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认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起诉驾驶员。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的雇主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应予以准许;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与雇主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故可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赔偿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30%-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考虑到该主要责任的范围从50%以上到以下,幅度较大),减轻40%-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但是,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在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对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人和被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