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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将组成合议组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对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除了和复审程序一样适用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仅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时才予以受理。对于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将不予受理。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之后,专利复审将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将其送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院起诉,或者人院生效维持该审查决定的,将由专利行政部门对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对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复审作出决定后将向其送交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
专利复审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1)在专利复审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